(2017)甘0602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延虎与狄正成、蒲玉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虎,狄正成,蒲玉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091号原告:赵延虎,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杰,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狄正成,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蒲玉鸿,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武威市。赵延虎与狄正成、蒲玉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延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赵延虎向狄正成、蒲玉鸿出具的借条。事实与理由:2015年,赵延虎两次向狄正成、蒲玉鸿二人借款200000元(每次100000元),后来赵延虎多次向狄正成、蒲玉鸿还款50000余元,其余未还。2017年2月23日,狄正成、蒲玉鸿叫赵延虎到全圣饭店501室算账,赵延虎去了之后发现,房里除了狄正成、蒲玉鸿之外还有蒲玉虎、范建玺两个人。他们强行让赵延虎在他们打印好的借据上签字按指印。赵延虎看到借据上写的金额是380000元,赵延虎不签,他们就以强行扣赵延虎的房子和车辆为要挟,因之前他们就经常去赵延虎家骚扰,赵延虎为了自己人身安全就签字了,但在借据上落款日期写了2017年3月16日。赵延虎认为自己是在狄正成、蒲玉鸿胁迫下,在狄正成、蒲玉鸿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字的,并没有借狄正成、蒲玉鸿380000元,借条不真实,更不是赵延虎向狄正成、蒲玉鸿还本付息的真实意思表达。为此,赵延虎具状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借条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延虎向本院诉称,2017年2月23日自己在狄正成、蒲玉鸿等人强行要挟及胁迫下,在没有借狄正成、蒲玉鸿380000元的条件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达,被强行在狄正成、蒲玉鸿事先打印好的借条上签字捺指印,并诉请本院依法撤销赵延虎向狄正成、蒲玉鸿出具的上述380000元借条。从赵延虎的诉请角度审查,该请求显然基于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民事请求权;从赵延虎提起该诉请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审查,该诉请赵延虎认为基于对方的强行要挟及胁迫行为,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强行要挟及胁迫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着重大的差别,前者或涉嫌违法犯罪,而后者为民事法律行为。显然,赵延虎的民事诉请与自身主张的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律事实相矛盾,因此赵延虎应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依法行使控告权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上审查分析,本院认为,赵延虎在所主张的法律事实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延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武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恒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