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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郭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已抵押房屋的产籍档案,现该房屋暂无法处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财产具备处分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