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慧霞、朱继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霞,朱继中,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08号中请人:崔聚普,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19196108241013,住河南省新密市清屏街办事处西大**号***号。被执行人:杨慧霞,女,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义马市。被执行人:朱继中,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义马市。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证:56100397-3。法定代表人:朱继中,该公司董事长。崔聚普诉朱继中、杨慧霞、河南义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朱继中、杨慧霞、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崔聚普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3600元、诉讼费32150元、保全费500元及执行费2013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继中、杨慧霞、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93281元或査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0一七年六用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