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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长同、向梅、唐朝会、单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李长同,向梅,唐朝会,单丽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592号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27478194。法定代表人熊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长同,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向梅,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系被告李长同之妻。被告:唐朝会,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单丽琴,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系被告唐朝会之妻。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同、向梅、唐朝会、单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0.50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