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长同、向梅、唐朝会、单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李长同,向梅,唐朝会,单丽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592号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627478194。法定代表人熊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长同,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向梅,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系被告李长同之妻。被告:唐朝会,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单丽琴,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系被告唐朝会之妻。原告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同、向梅、唐朝会、单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0.50元,由秭归馨居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