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徐斌与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斌申请执行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佳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