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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徐斌与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斌申请执行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开封正源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佳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