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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庆峰、陈文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峰,陈文营,张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910号申请人:赵庆峰,男,1975年2月9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申请人:陈文营,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申请人:张英霞,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赵庆峰与陈文营、张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庆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注册车主为被申请人张英霞的鲁E×××××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赵庆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庆峰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注册车主为被申请人张英霞的鲁E×××××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