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中峰与马守海县、何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峰,马守海县,何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833号原告:陈中峰。被告:马守海县。被告:何官强。原告陈中峰与被告马守海、何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中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2、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位于南阳市××道“××首府”商品房××楼××单元××室东户)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守海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7月向原告方借款150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约定借款月利率20‰,此笔借款由何官强承担担保责任,并且被告书面承诺自愿将名下位于南阳市迎宾大道“中达白河首府”商品房一套3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作为借款抵押。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追要未果。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中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回原告陈中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新审 判 员 闻甜甜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