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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玉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范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凤,女,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36号。负责人:亢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范徽强,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陈玉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范微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凤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20491.6元;范徽强赔偿陈玉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12833.3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将人民币20491.6元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玉凤。本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范微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