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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显松与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石材厂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显松,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石材厂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5民初334号原告:何显松,男,土家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军,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石材厂,系段天喜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5074055506R。负责人段天喜,系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石材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金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何显松与被告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石材厂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何显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显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显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由原告何显松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雪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