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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礼、申屠功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礼,申屠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礼,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申屠功杰,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申屠功杰支付申请执行人方礼案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申屠功杰与案外人王晓明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88号一品江山世纪花园9幢1单元702室(桐房权证移字第××、12××05号;桐土国用(2014)第0141931号)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申屠功杰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 康执 行 员  赖小强执 行 员  丁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