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广波、韩贤亮、王峰、周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广波,韩贤亮,王峰,周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郝广波,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韩贤亮,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峰,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周郑伟,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乡。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郝广波、韩贤亮、王峰、周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郝广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3898.99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按17.22%的月利率计算逾期��款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韩贤亮、王峰、周郑伟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597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