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瞿安全、天长市春晨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安全,天长市春晨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联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安全,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森,天长市天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春晨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琉璃街装饰城二期2幢,组织机构代码66794343125-3。法定代表人:王长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联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与平安南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667946316-3。法定代表人:姚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瞿安全因与被上诉人天长市春晨消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联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理审中,上诉人瞿安全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瞿安全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瞿安全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