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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民初2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青山与薛永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青山,薛永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169号之二原告:柳青山(又名薛永东),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薛永方,男,51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柳青山与被告薛永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柳青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青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柳青山负担。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丁世伟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荣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