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民初2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青山与薛永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青山,薛永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169号之二原告:柳青山(又名薛永东),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薛永方,男,51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柳青山与被告薛永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柳青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青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柳青山负担。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丁世伟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荣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