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文*;黄修*;汪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黄修*,汪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男,1970年10月**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王旭,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修*,男,1972年1月**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清清,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汪卫*,男,1970年10月**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上诉人林文*因与被上诉人黄修*、原审被告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王旭、被上诉人黄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清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汪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上诉人林文*。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