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栋、周淑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栋,周淑敏,魏庆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付栋,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周淑敏,女,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魏庆龄,男,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庆龄名下工资12486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