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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栋、周淑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栋,周淑敏,魏庆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付栋,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周淑敏,女,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魏庆龄,男,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庆龄名下工资12486元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