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6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825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与环磨新金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环磨新金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825号之一原告: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注册号320281600546051,经营场所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迎宾西路**号。经营者:陈均虎,男,198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江阴市璜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兴,江阴市璜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环磨新金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550192883,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路29号3#车间。法定代表人:李金玺。原告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诉被告环磨新金刚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已预交),由江阴市璜土新集包装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