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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02执恢3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辽宁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通化长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通化长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02执恢306号之三申请人:辽宁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长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龙华彩钢板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长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8)吉0502执306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