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何某某相邻关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甲,何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749号原告付某某甲(又名付某某甲乙)。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付某某甲诉被告何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责令被告按2009年7月22日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②、停止对原告建房的干扰;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邻居。因宅基地纠纷,经村干部调解双方于2009年7月22日达成了协议。但被告毫不讲理,不准原告建房,且将原告房子挖烂造成危房。原告的宅基地有人民政府1950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予以证明,被告则是从别人手中买来的地方。被告不讲道理想侵占原告的地方,不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办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一条诉讼请求不明确,没有可执行内容。原告提出的第二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其建房的干扰,因原告目前并未动工建房,故其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