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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福恒与李玉堂、李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恒,李玉堂,李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365号原告:李福恒。被告:李玉堂。被告:李果利。系李玉堂妻子。原告李福恒与被告李玉堂、李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福恒、被告李玉堂、李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福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玉堂、李果利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400元,合计42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玉堂、李果利与原告为邻居。在2014年12月19日,因被告李玉堂、李果利收羊皮缺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半年结一次利息。被告在第一年结半年利息3600元,去年在原告追要中又给了800元利息。之后一直未给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李玉堂、李果利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只是说现在无力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李玉堂、李果利承认李福恒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福恒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李玉堂、李果利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福恒借款本息4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