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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健与东莞市潮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东莞市潮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247号原告:李健,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东莞市潮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中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32331049-2。法定代表人:郭伟彬。原告李健诉被告东莞市潮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潮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75元,由被告东莞市潮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