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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杨宏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杨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宏俊,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蔡建升与被告杨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蔡建升负担6970元,由被告杨宏俊负担11330元。因被告杨宏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330元,执行费为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宏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叶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