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化勇与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勇,敖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356号原告:杨化勇,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文化街。被告:敖雷,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新城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原告杨化勇与被告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告敖雷因刑事犯罪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本院认为,被告敖雷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化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