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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化勇与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勇,敖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356号原告:杨化勇,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文化街。被告:敖雷,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新城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原告杨化勇与被告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告敖雷因刑事犯罪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本院认为,被告敖雷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化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