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立峰与钱晓东、陈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峰,钱晓东,陈燕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初528号原告:徐立峰,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代理人:王立,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晓东,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告:陈燕青,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徐立峰与被告钱晓东、陈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钱晓东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2、被告钱晓东偿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35%的四倍自2017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诉讼代理费2500元;3、被告陈燕青对上述各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并由审判员俞朱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季达、杨国忠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根据原告当庭所举证据及陈述,经审核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钱晓东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钱晓东向原告借款30000元。协议还约定,被告陈燕青以连带担保方式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钱晓东未按时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逾期还款的损失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两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收到人民币30000元的收据,确认收到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钱晓东未归还借款,被告陈燕青也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原告遂于2017年1月13日诉来本院。另查,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诉讼代理费2500元;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钱晓东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钱晓东在原告催讨借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归还借款,其长期拖欠,有违法律。故被告钱晓东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诉讼代理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燕青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被告钱晓东的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立峰借款30000元,并同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钱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诉讼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陈燕青对被告钱晓东的上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3元,由被告钱晓东、陈燕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俞朱明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