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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殷彩虹与甘肃省高台县棉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彩虹,甘肃省高台县棉花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840号原告:殷彩虹,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省高台县棉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鳌,该公司经理。地址:高台县南华镇工业园区原告殷彩虹诉与被告甘肃省高台县棉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殷彩虹因被告已将劳务费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彩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彩虹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再不退还。审判员  杨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