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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桂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梅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刑初314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桂梅,女,1961年10月26日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桂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桂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桂梅于2017年3月份,在郸城县钱店镇瓦岗行政村北张庄村东北角,非法种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975株。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桂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证言、种植物系罂粟的证明、罂粟照片、王桂梅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桂梅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桂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桂梅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超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