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祁红霞与姬学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红霞,姬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祁红霞,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姬学忠,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3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祁红霞与被执行人姬学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红霞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334.59元、案件受理费150元、鉴定费3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姬学忠,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戴海军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核实,被执行人姬学忠已搬至别处居住,家中无人,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祁红霞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姬学忠的财产线索。本院亦将被执行人姬学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富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