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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单兴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丛玉文,李翠珍,刘东武,李春红,李财,单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关成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丛玉文,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李翠珍,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刘东武,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李春红,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李财,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单兴华,���,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单兴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1293号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