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永巧塑料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巧塑料有限公司,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7168号原告:上海永巧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植田常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卫东,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王立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伦,男。原告上海永巧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巧塑料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威经贸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同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巧塑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卫东、被告拓威经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巧塑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评估鉴定费970元、车辆修理费27,276元、交通费5,000元、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12时35分,案外人李某某驾驶吉AE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60新桥出口处,追尾原告所有的沪DPXX**小型普通客车,导致原告车损。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拓威经贸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驾驶员李某某系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对原告的各项诉请有异议,车辆修理费过高,认可20,000元;认可评估费970元;对律师费和交通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对,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沪DPXX**小型普通客车系原告所有,该车在本案事故中受损,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定损,确认损失为27,276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鉴定费970元。后经修理实际支出修理费27,276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行驶证、事故车辆勘估表、车辆修理费发票及评估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松江交警支队的责任认定,被告拓威经贸公司处驾驶员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本院确定由其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对于车辆修理费27,276元,沪DPXX**小型普通客车已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且已实际修理,故原告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评估鉴定费970元,原告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应为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原告在车辆修理期间租用车辆产生租车费5,000元,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该费用所产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对该费用本院不予确认。考虑到原告确实存在一定交通费用,故本院酌情按照250元/天计算,确认交通费为2,500元。对于律师费,原告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合计30,746元,由被告拓威经贸公司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永巧塑料有限公司30,746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永巧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0元,由原告上海永巧塑料有限公司负担105.50元(已付),由被告长春市拓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