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家旺与孙时根、刘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旺,孙时根,刘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119号原告:李家旺,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孙时根,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刘现民,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原告李家旺为与被告孙时根、刘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定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家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家旺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