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淑英,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英,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淑英因与被上诉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6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淑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淑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李淑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