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邯市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连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峰峰矿区军民路*号。法定代表人:田照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连生,男,汉族,1948年8月9日出生。住所:邯郸市丛台区。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丁连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邯郸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3)邯仲裁字第0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