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龙瑞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龙瑞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3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瑞生,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