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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17)冀0634民初822号李术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哪,张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22号原告:李术哪,女,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北水窦涧村,身份证号:1306341985********。被告:张晓明,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晓林镇寺南庄村,身份证号:1306341985********。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术哪与被告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术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术哪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李术哪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