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满春梅、赵纪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春梅,赵纪岳,吴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488号申请人:满春梅,女,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申请人:赵纪岳,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吴云飞,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满春梅与被申请人赵纪岳、吴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满春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纪岳购买的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泉府公馆19号楼××室(不动产权证:临房预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纪岳购买的临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泉府公馆19号楼××室(不动产权证:临房预兰山区北城新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6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