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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陆云诉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陆云,陈小丽,倪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6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陆云,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丽,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审被告:倪春红,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赵陆云因与被上诉人陈小丽、原审被告倪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8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陆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陆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陆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赵陆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