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坚定与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坚定,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初71号原告尹坚定,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彭傅纲,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丁利民,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瑞桃,该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尹坚定与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坚定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坚定撤回对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坚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湘甫审 判 员 付 斌人民陪审员 龚育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