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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淑娟与严宝东、严文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娟,严宝东,严文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38号原告董淑娟,女,汉族,1975年5月1日生,住九台区。被告严宝东,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九台区。被告严文耀,男,汉族,1953年3月12日生,住九台区。原告董淑娟诉被告严宝东、严文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宝东、严文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淑娟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先后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门窗料,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4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3分给付所欠货款利息,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和同年11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二枚为凭。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门窗料款合计人民币84000元及利息,按月利3分给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给付时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邮寄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严宝东、严文耀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严宝东、严文耀于2015年欠董淑娟门窗材料款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枚载明“严宝东、严文耀欠董淑娟门窗料款八万(80000)元整,按月利3分计算,2015年2月17日”。另查明被告严文耀于2015年欠原告董淑娟门窗材料款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载明“严文耀欠董淑娟门窗料款4000元整,特此证明,欠款人严文耀,2015年11月11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严宝东、严文耀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严宝东、严文耀欠原告门窗料款的事实,其中严宝东、严文耀共同欠款8万元,严文耀又单独欠款4000元。二被告应按照欠条约定及时偿还所欠款项及利息。原告董淑娟要求按照月利3分计算利息过高,应按照月利2分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宝东、严文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淑娟欠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照月利2分给付利息至钱款付清时止。二、严文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董淑娟欠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严宝东、严文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明珠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