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绍军、易县国土资源局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军,易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张绍军,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易县,居民。被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维宇,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绍军与被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县国土资源局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易县国土资源局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