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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沈建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859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区港大路739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被告:沈建彬,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彦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