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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勇、李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勇,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异41号案外人刘某,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楼底商101-3室。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勇,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勇、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勇、李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勇名下的苏N×××××、苏N×××××号重型厢式货车两辆,案外人刘某主张自己是该两辆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郭 奎审 判 员  陈祥和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