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与叶升刊、崔庆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叶升刊,崔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被执行人叶升刊。被执行人崔庆芬。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与叶升刊、崔庆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因被执行人叶升刊、崔庆芬除瑞丽市瑞宏路锦福园59-193号(59号3栋7单元301室)的房地产一宗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启动对该宗房地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经评估该宗房地产评估价格为425493元。本院依法以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委托德宏宏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6日进行,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寸代金,两申请执行人都不愿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12%(即:374433元)启动第二次拍卖。第二次也因无人竞买于2017年5月22日而流拍。第二次流拍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另案申请执行人寸代金,其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74433元接受以物抵债。本院以(2016)云3102执1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叶升刊名下的位于瑞丽市瑞宏路锦福园59-193号(59号3栋7单元301室)房地产一宗作价374433元,交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寸代金。因申请执行人对所处置的该宗房地产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以被执行人叶升刊、崔庆芬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下:[(2016)云3102执111号案的执行费974元、公告费900元;(2016)云3102执317号案的执行费66元、公告费300元、(2016)云3102执364号案的执行费5477元、(2017)云3102执25号案的执行费2703元、公告费300元;评估费9000元、换锁费260元。以上费用总计:19980元]。以物抵债的款项374433元,在扣除相关费用19980元后,应优先满足本案的执行标的。截止2017年6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及利息合计:414135.41元。综上,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了354453元,还未实现的债权为59682.41元。在处置该宗房地产后,经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2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杨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