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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077号被执行人李子华,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在执行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子华、全鸿铭、马秀珍、叶建利、陈彩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子华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或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子华罚款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