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良与罗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良,罗先会,陈欢,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77号申请人孙良,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先锋村一组,身份证号码:522424197107160433。被执行人罗先会,女,于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金沙江路。身份证号:522424195603181226。被执行人陈欢,女,于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河滨路151-10号。身份证号:522424198110114045。被执行人陈莉,女,于1977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金沙一中教师宿舍。身份证号:52242419770507402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4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孙良申请执行罗先会、陈欢、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先会应偿还孙良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865.00元、执行费1400.00元,被执行人陈欢、陈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