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萍与杨应富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杨应富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047号原告陈萍,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委托代理人杨钦,男,贞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应富,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委托代理人周明波,男,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萍诉与被告杨应富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定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萍以已自行协商和好,并向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萍承担。审判员 李定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剑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