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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萍与杨应富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杨应富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1047号原告陈萍,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委托代理人杨钦,男,贞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应富,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委托代理人周明波,男,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陈萍诉与被告杨应富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定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萍以已自行协商和好,并向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萍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萍承担。审判员  李定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剑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