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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传龙与张俊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龙,张俊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341号原告:陈传龙,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张俊生,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传龙与被告张俊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传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陈传龙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