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传龙与张俊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龙,张俊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341号原告:陈传龙,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张俊生,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传龙与被告张俊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传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陈传龙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