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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德州晟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55号申请保全人:德州晟榕商贸有限公司,住德城区迎宾大市场5-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刘维新,经理。被申请人:段卫杰,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德城区富民小区乌托邦音乐会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晟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卫杰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86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