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声学分公司与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声学分公司,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声学分公司。负表人:罗钦平。委托代理人袁方,系公司财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公司董事长。关于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声学分公司与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8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将此案指定本院执行,标的为270000元、仲裁费12051元,执行费4613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查找不到。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的房产已轮候查封,但暂不能处置;(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传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