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份公司鲁山县支行与郎广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份公司鲁山县支行,郎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份公司鲁山县支行。被执行人:郎广印,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份公司鲁山县支行与郎广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鲁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登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