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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桑乃秀与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桑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成,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乃秀,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上诉人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桑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淮安市××区,且出借人所在地在南京市,故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上诉人称其实际经营地在淮安市××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端木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