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巴特尔与倪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3193号原告白巴特尔,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倪玉柱,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巴特尔诉被告倪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巴特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玉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巴特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倪玉柱返还借款13000元;2、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倪玉柱于2014年1月23日在我处借款13000元,约定同年10月15日返还,但至今未返还。倪玉柱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白巴特尔所提交的证据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玉柱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白巴特尔借款13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6日始按0.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倪玉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